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不含第90 日),或在续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少儿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90 日内(含第9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少儿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特定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不含第90 日),或在续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少儿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特定疾病,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少儿特定疾病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第3.4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其中剩余月数为附加合同终止时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所剩余的整数月),在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剩余金额。
保险期间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如果续保的,则每次续保的保险期间也为1 年,自前一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次日零时起算。
犹豫期
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续保时则没有犹豫期。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少儿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确诊白血病、川崎病、I 型糖尿病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